江苏省南通市公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南通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4月20日消息,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公布2022年度南通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南通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针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全市共查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1531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387件、假冒专利案件118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65件、涉及电子商务领域案件961件。涉案金额近8000万元,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约2.1亿元。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南通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义乌市飞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南通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崇川区知识产权局处理苏州大可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某工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通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露酒案;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99v”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通某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MUJI”“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侵犯“TECHNOGY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州区某纺织品厂侵犯“mikiHOUS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通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恶意抢注“Quanhongchan全红婵”商标案;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如东县某米业有限公司侵犯“射阳大米”集体商标专用权案;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门市某珠宝首饰经营部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南通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义乌市飞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南通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义乌市飞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拥有名称为“弧形开口式泡棉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1年12月30日,请求人向南通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生产、制作、组装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境内线下、境外线上销售,严重侵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机关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进行了口头审理,本案现已结案。
在本案行政口审过程中,合议组组织双方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发表比对意见。合议组根据涉案证据、比对意见、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证据,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均为泡棉杆,系相同种类产品。两者相比较,在泡棉套整体形状星空体育、两端双细环图案、泡棉中间对称的弧形开口、两端切面为环形等方面特征相同;在连接杆长度是否大于泡棉套、泡棉杆两端切面曲直度、双细环图案直径等局部存在细微的差别。按照泡棉杆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微小区别点并不能导致明显视觉差异,二者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请求人苏州大可机械有限公司合法拥有名称为“冲击扳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3.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9月22日,请求人向崇川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办案机关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进行了调查,本案现已结案。
合议组依据请求人提供的侵权证据、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证据,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所应用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两者均整体呈现手持枪式,可以分为机身、手柄、锂电三部分,比例基本一致;被控侵权产品的机头部前端设计、电机部中端、尾端散热孔、咬合部等部分与涉案专利相比存在细微差别。对冲击扳手一般消费者而言,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相比于相似点,区别点不容易被注意到,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经行政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不再侵犯请求人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赔偿请求人维权费用共计7284元;被请求人若违反前述约定,向请求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若遵守上述约定,请求人不会再寻求诉讼途径维护权利。
2022年6月25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南通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7月起,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在销售的露酒糯米纯酿等品种酒外包装标签上标示“本商标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至案发,共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961元,违法所得共计17796元。
2021年9月27日,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发后立即下架店内所有涉案露酒并联系厂家将所有标示“本商标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标签进行修改,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7796元,并处罚款17796元的行政处罚。
第20507257号“99v”商标为陈某某注册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2021年10月13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及3个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0年11月18日起,连云港某服饰公司接受坦桑尼亚贸易商张某某的订单,为其加工“99v®”商标阿罗裤、代制标有“99v®”商标标识及纸卡。至案发,张某某并未在坦桑尼亚国内取得“99v®”注册商标使用权。2020年11月20日起,连云港某服饰公司将此业务委托给当事人,当事人未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必要审查义务。至案发,当事人生产加工侵权“99v®”注册商标的阿罗裤及标识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17076.93元。
2022年3月25日,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通某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MUJI”“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545167号“MUJI”商标是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公司在第2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
2021年8月13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南通某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7月11日,当事人受某店铺经营者委托,按图生产5000只含有“無印良品”标识的乳胶枕。当事人在未尽审查义务,自身也未取得“MUJI”“無印良品”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侵犯“MUJI”“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胶枕成品4178只、半成品114只,违法经营额48554.6元。
2021年12月15日,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G866986”号“TECHNOGYM”商标为泰诺健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8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18日。
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南通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3月份,当事人从通州区某健身器材厂购进了健身器材生产设备及相关模具,于2021年11月开始投入生产案涉健身器材。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不同规格型号的哑铃和杠铃片98个,其外包装均标识有“TECHNOGYM”的字样,且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26490.63元。
2022年6月1日,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6490.63元的行政处罚。
第13999484号“mikiHOUSE”商标是三起商行株式会社在第 24 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26年 9 月 20 日。
2021年12月3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通州区某纺织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1年11月,当事人从某门市购进“mikiHOUSE”等内容水洗标缝制于其生产的冬被上。至案发,共售出上述涉案冬被140条,违法经营额5600元。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因无证经营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曾被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通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恶意抢注“Quanhongchan全红婵”商标案
2021年9月,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盛某某、谢某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8月6日东京奥运会期间,南通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盛某某委托,代理抢注“Quanhongchan全红婵”商标。
2021年12月,办案机关认定南通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于商标存在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未明确告知委托人并仍接受其委托进行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盛某某明知全红婵是世界冠军,仍然委托代理公司注册申请“Quanhongchan全红婵”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谢某作为南通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对委托人盛某某的申请进行充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3265993号“射阳大米”商标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大米协会在第30类“米”商品上注册的集体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
2022年3月15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如东县某米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3月13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包装袋的人员手中购进标注有“射阳大米”的包装袋共480只,用其盛装大米共480袋计12000kg,违法经营额共计43200元。因大米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经函询射阳县大米协会,当事人未被授权使用“射阳大米”商标。
2022年5月20日,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年2月14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海门市某珠宝首饰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销售柜台内有三个黄金饰品在售,其中两个饰品立体“冰墩墩”造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第A000020号标志近似;另一个饰品平面“冰墩墩”造型,身体中间位置正反面分别印刻与《公告》第A000001号标志上下半部分近似的图案。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黄金饰品的合法来源和相关授权许可。因涉嫌侵权商品未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的销售价格计算,经营额计4200元。
2022年3月28日,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